汉谟拉比法典的开篇和前五条怎么会这么写?
- Jeril
- 2022年12月12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已更新:2022年12月12日
汉谟拉比法典颁布于公元前1745年左右,比孔子的时代早一千年,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典。因为被刻在颁布于各地的许多石柱上,所以后人得到了完整的文本。
法典的开篇写明了,这部法典是为了‘统治万民并使国家获得福祉之时,使我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立法宗旨极为明确,并且将统治建立在福祉、公道、正义与造福万民之上。令后人不得不鼓掌赞叹。
令我感到惊奇的是法典前五条的内容,既不是关于君主的权力和威严,也不是最严重的罪行如背叛或者杀人,而是关于举证责任和法官的责任。
按照现代人的写作和阅读习惯,放在最前面的,通常是最重要的。我不知道是否汉谟拉比王也遵从同样的原则,不过,从整个法典的内容来看,前五条是对所有后面条款都具有效力的更一般性的规定,更接近于现代基本法的概念。
前四条的内容的重点在于举证责任的,这是非常关键的法律概念。因为证据是定罪的根据,如果证据偏颇,那么定罪就无法准确。汉谟拉比王明确地定义了举证责任在控诉者,如果提起控诉而无法证实,那么控诉者要被判死刑,或者当控诉是钱财或者谷物,那就要承担等量的刑罚。
第五条的重点在于法官一旦做出判决就不得更改,如果违反就不得再担任法官。这一点在3700多年前的古代,绝对是非常先进的立法概念。
在我看来,现代法律完全沿袭了汉谟拉比王确定的法律原则,这前五条的原则在任何一个法律体系中都是不可或缺的。只是在具体执行上颇有进步,比如建立了公诉人/检察官、警察、律师、陪审团制度等。不过,现代人没有理由去挑剔,因为在后面的条款中,汉谟拉比王也有相当深入的考虑,比如发生买卖纠纷时的,双方都需要寻找见证人,在神前发誓。与前五条的内容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
我可以想象出,在汉谟拉比王的统治之下,人们会明白证人、证物的重要性。在重要的交易和纠纷中,每个人都会去思考,要凭什么证据去主张自己的权力,要依靠谁来证明真实的情况。比如,我总是在重要的交易时找三个邻居为我作证,这样除非这些人全都做伪证,或者诬告者要找出更多愿意做伪证的人,这样他的成本就大大提高了。假以时日,人们对于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力以及怎样对事物做出判断,就有了固定的可靠的方式。这种思维,恰恰是鸡国人极其缺乏的。
在鸡国,成文法要等到大清律的颁布,在此之前,法律条文只是掌握在统治者手中秘而不宣的统治工具。人们很难依靠官府来得到公平,控诉只能以鸣冤的方式,至于人证物证,都要看官老爷的处置,而官老爷们既可以诉诸手里的秘密法律,也可以用公羊断狱的方式去引经据典,或者引用任何一个符合他心意的案例。这样以来,鸡国的法律也就谈不上什么福祉、公道,或是造福万民了。
下面是前五条全文。
第一条 倘自由民宣誓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杀人,而不能证实,揭人之罪者应处死。
第二条 倘自由民控自由民犯巫蛊之罪而不能证实,如此被控犯巫蛊之罪者应行至于河而投入之。倘彼为河所占有,如此控告者可以占领其房屋;倘河为之洗白而彼仍无恙,如此控彼巫蛊者应处死;投河者取得控告者之房屋。
第三条 自由民在诉讼案件中提供罪证,而所述无从证实,倘案关生命问题,如此应处死。
第四条 倘所提之证据属于谷或银的条件,如此应处以本案应处罚之刑。
第五条 倘法官审理讼案,作出判决,提出正式判决书,而后来又变更其判决,如此应揭发其擅改判决之罪行,科之以相当于原案中之起诉金额的十二倍罚金,该法官之席位应从审判会议中撤消,不得再置身于法官之列,出席审判会议。
TUMB
2022年12月12日,上海
另:
第十四条 自由民盗窃自由民之幼年之子者,应处死.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