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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一个比一个早

  • 作家相片: Jeril
    Jeril
  • 2022年12月14日
  • 讀畢需時 6 分鐘

世界公认最早的成文法典是汉谟拉比法典,由当时的巴比伦王汉谟拉比颁布,距今已有3700多年,相当于鸡国文明有文字记录的历史时期。这部成文法一共有282条,内容涵盖了立法宗旨、财产和人身权利、审判规则、刑罚、乃至于举证责任,以当时的文明发展程度来说,十分完备。


实际在汉谟拉比法典之前,还有更古老的法典,比如乌鲁卡吉娜法典、乌尔纳姆法典、伊施嫩纳法典、里皮特.伊什塔法典,这些更古老的法典全部都属于苏美尔文明。看上去,两河流域是早期文明的立法之地,苏美尔人是很喜欢立规矩的人。


汉谟拉比法典之所以成为‘公认最古老’是因为汉谟拉比王是第一个将法典刻在石柱上颁布于众的。这个法典石柱高达2.25米,于1901年被法国考古队在著名的埃兰古城发现。相比之下,乌鲁卡吉娜法典只是一个直径50cm高度约1米的粘土锥,其他几个法典更是只有残片。


汉谟拉比王自认为是巴比伦最伟大的王,正如他在法典开篇所言,他颁布这部法典是为了‘统治万民并使国家获得福祉之时,使我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他不仅认为自己代表了公道与正义,而且要让所有的人都明白这种公道和正义,因此,才将法典镌刻在巨大的石柱,让所有的人都能看到,并且足以流传千古。


鸡国最早的成文法典则只能上溯到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著名的子产铸刑鼎发生与公元前536年,但刑鼎和法典的内容均已经失传。我们只能从当时反对他颁布成文法的叔向的信函中看到部分条文。子产是孔子所推崇的政治家,但在铸刑鼎这件事上,孔子是持坚定的反对意见的,他通过批评后来效法子产铸刑鼎的赵盾,来表达了他的观点。孔子的观点与反对子产的叔向基本上相同,简单来说,就是‘民在鼎矣,何以尊贵?何业之守也?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也就是说一旦人民也明白了法律,高低贵贱的秩序就被打破了,那就要国将不国。在孔子看来,铸刑鼎是十分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行为。


孔子的观点在我们现代人来看是难以接受的。法律条文都不公开,就不可能有什么公平正义了。现代社会秩序不是建立在所谓的‘高低贵贱’的基础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全世界人普遍接受的法律观念。游戏规则必须是明确的,所有的人才知道怎样参与才能获胜。


但孔子的观点却始终是鸡国社会秩序的基调。无论儒家法家黄老之术还是佛教道教的思想,都没有通过颁布法律来建立公平正义的主张。现代鸡国人对鸡国的法律历史往往缺乏了解,通常认为大秦律是鸡国最早的系统性法律,而刑名师爷则是相当于现代法庭中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律师。这些认识都是错误的,


真正公之于众的鸡国法律是1910年大清朝宣统皇帝颁布《大清刑名律令》在此之前一直追溯到子产,鸡国的法律始终是不公开的,平民百姓无从查阅学习法典,只能根据官员们的判决了解一些,至于据法力争或者是提出疑问,那更是想都不要想。


而刑名师爷是明代出现。明太祖朱元璋是穷人出身,对司法不公是深有体会的。因此在他还没当上皇帝的时候,就已经开始了修编法律的工作。《大明律》是基于《唐律》的一部系统性法律,内容相当完善。只不过,朱元璋却依然没有汉谟拉比王那样的认识,并没有将《大明律》颁行天下,让所有百姓都知法懂法,而只是与1397年颁布于官员阶层,谁不按《大明律》断案,他就杀谁都头。在《大明律》中,是没有刑名师爷什么事的。


但是,依据当时朱元璋的制度,当官的只能是出身于儒生,而儒生在当官之前是不会学习《大明律》的,不像是现代公务员先要去学习公共管理,才有资格参与公务员考试。当上官以后,对于实际的政务处理和司法,没有经过系统性学习和实践的儒生们必须依靠有实务经验的下属,也就是吏。于是,师爷应运而生。师爷通常是没能通过科举考试的儒生,他们唯一的选择就是去做官员的吏。在长期的工作中,慢慢学习政务和法律,在加上原来儒学的底子,就能够为官出谋划策,他们就是师爷。师爷并非是公共职位,而只是官的私人僚属,每个官员都要组自己的班底,如果官员下台了,吏也就失业了,要去寻找其他的班底。这样,就出现了脱离政府和官僚体系的师爷,他们懂法律,能够为那些完全不懂的法律的人提供服务,这不叫司法援助,遇到官司了,是不是请师爷全看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承担。即便有了师爷,仍然不能确保得到公正的判决,而是要取决于师爷与师爷的博弈——这与现代律师依据法理展开辩论相差很多,因为到底有哪些条文适用有什么判例可以参考,全凭师爷的能力。如果这个师爷只懂得法律和案件,而不懂的与官员和官员的师爷勾兑,是很难做到保护当事人利益的。


总而言之,公平公正首先需要公开,汉谟拉比王和更早的苏美尔王早就明白这个道理。在苏美尔城邦以后,犹太人有摩西律法(公元前1000~600年)、希腊城邦有德拉科法典(公元前622年)、罗马共和国有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0年),罗马帝国查士丁尼法典(529年)……再到后来拿破仑法典(1804年),西方文明逐渐形成完整严密的法律体系,包括了刑法和民法两大部分(历史上鸡国的法律基本上都是刑法)。


如果我们搜索‘古代法典列表List of ancient code’,可以看到著名的法典有数十部之多。包括以暴力著称的亚述人法典(公元前1450~1250年)、以侵略杀戮著称的蒙古人(成吉思汗颁布了《大札萨》公元1219年)。大部分都是刻在石柱、石墙、或者编纂成书可以查阅的公开法典。到现在,一部公开公正公平的法律,已是文明的标准配置。像孔子所说的那样按照高低贵贱的、不公开的法律,绝对属于野蛮和愚昧。


至于著名的英国大宪章Magna Charta(1215年)与前面的法典均不相同。前面这些法典是民法和刑法,也就是专注于社会规则的建立和完善,人有什么权力需要得到保护,财产和交易应该如何确定,那些行为是不被允许的,需要施以什么惩罚,等等。而大宪章则更像是皇帝与贵族之间的契约,平民并不是与他们平等的对象。要等的1789年美国宪法,这个世界上才出现了第一部‘所有人与所有人的契约’,也就是卢梭所说的社会契约。


在早期文明,法律并不具有契约的性质,而是统治手段,是由统治者按照他的愿望建立起来的社会规则,每个人都必须按照这些规则来生活,不管愿意还是不愿意。因此,马克思说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是统治工具,这基本上是没错的。马克思的主张倒是很符合鸡国人的传统文化,与叔向和孔子的意思很相似,只不过在公开和不开问题上,叔向和孔子更过分一些。


我们现在通常将社会契约这种思想称为启蒙思想,是在文艺复兴以后的近代历史才出现的。在马克思的时代,美国仅仅独立了数十年,美国宪法绝对是当时的极少数‘异端’。但时至今日,几乎已经被人普遍接受了。不管是宪法还是民法、刑法,都需要公平公正,而公平公正的前提之一,就是公开。公开了才能被人了解,被人研究,被人挑剔,如果哪个条文没有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那么任何人都有权提出挑战,而立法机构必须做出回应,如果需要就应该通过必要的修订程序进行改进,于是法律和文明就可以继续向前发展。


于是,我们看到现代人应该对汉谟拉比以及其他的苏美尔王给予足够的认可和尊敬。因为他们用权威树立了典范,在可以简单地用暴力事实统治的时期,就已经选择公开法律的方式,使得后人能够从这个起点走向文明。


虽然在苏美尔文明以后的很长的年代,一部公开透明的法律在各个文明都是稀缺的,前面所列的犹太、希腊、罗马等的法典也曾经被忽视甚至遗忘,著名的大宪章在签署以后的两百年中也一直被冷藏并没有得到实施。但最终苏美尔人的法律精神还是得到了传承。


相比之下,鸡国人似乎始终都没有明白为什么需要一部公开的法律。鸡国的统治者们似乎总是将法律当作一种只能由统治者来摆弄的工具,在我看来这种摆弄和动用暴力使人臣服的属性是一样的,区别只在于摆弄法律似乎可以减少喊打喊杀,表面上好看一些,实际执行的成本也就更低一些吧。


我们不需要盼望回到过去重新做出选择,我们不应该期望一个选择就可以改变历史的走向。或许在汉谟拉比王从来没有想过除了做出更好更公开的法典,还有什么其他的选择;孔子在当时只看到了铸刑鼎的坏处而没有看到好处,也不能说是一种错误。


历史自有其路径。后人才能看得出来前人的作为对后人有多大、多深远的影响。前人按照自己的想法走出了路径,后人跟着这个方向能走到哪里,是后人的事情。


这就是所谓的历史的记忆吧。



TUBM


2022年12月14日,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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