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与告亲
- Jeril
-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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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没有责任去证明自己的妻子、丈夫、孩子的犯罪行为,这是现代法律制度的公认基本原则之一。
告亲则是相反的意思,法家思想主张的是,一个人有责任举报、证明直系亲属犯罪,举报有奖,进而,不举报就有罪,要株连。
从亲亲相隐、到鼓励告亲、再到株连,两种不同方向的声音,在现实的法律和道德观念中都可以找得到对应。实际上,两种对立的观念贯穿了整个中国的历史。总的来说,法家思想的告亲比儒家思想的亲亲相隐更占上风。
秦晖先生在《中国思想史》讲座中提到,秦律竹简中记录了如何奖励子告父、妻告夫。由此证明法家思想中,法家主张告亲,而不是亲亲相隐。用秦晖先生的原话来说,“在鼓励大家六亲不认方面,那的确是个性解放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程度。”
秦律是公认中国最早的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中有些规定是与‘亲亲相隐’的价值观相反的。
之所以说‘有些规定’而没有说原则,是因为我阅览了一些相关的资料(主要是来自秦律竹简的编订资料《法律问答》),了解到秦律在’亲亲相隐‘方面,有前后不一的说法,并没有一个绝对的原则。这些前后不一的说法包括:
1、“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在这里非公室,室内的室,的意思是不涉及家庭以外。告者罪就是说,这种事情谁去告谁就有罪,看上去是不鼓励告亲的意思。
2、“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肢指……当耐。”意思是,家庭暴力达到了伤害的程度,要追究责任。也就是说,某些情况下“可以告亲”。
3、 “夫有罪,妻先告,不收。”意思是说,妻子举报丈夫的犯罪,就不应当没收。这里就有鼓励告亲的意思了。
第一种说法是不鼓励”告亲“,第二种说法是”可以告亲“,第三种说法是”鼓励告亲“。
仅凭这些资料还不足以得出法家鼓励告亲的结论。因为直系亲属举报犯罪或者是作证是很常见的,也有很多具体不同的情况。即便是现代法律制度,也没有绝对前后一致的原则。
但是,现代法律制度的复杂和秦律的前后不一,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情况。
现代法律的复杂在于要体现在不同情况下,公民的权利和责任。简单规定没有责任或者有责任,是完全不足够的。总的来说,现代法律的原则是注重真实性,不管检举和证据是否来自于亲属,只要足够真实,都可以作为开启调查和审讯的证据。来自亲属的检举和证据普遍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因为亲属关系会影响证据的有效性——尤其是那些有助于证明无罪的证据,无论是警察、检察官、法官、以及陪审团,都会格外严格地审视。
而秦律则是完全出于统治的需要来区分不同的情况。家庭暴力基本上可以不告,告也不管,甚至会治罪。但盗窃、杀人、谋逆这些应该告的就必须告,否则同罪。至于告的是什么,能不能经得起调查,诬告要负什么责任,那是次要问题。最重要的是要把告亲的责任明确下来,让人人去告。“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行。“
从商鞅变法开始,秦制度就是明确地要拆散传统家族和家庭关系,使得人人为君王效忠,为国家效命。“法家六亲不认”是公认的事实。
简而言之,正如秦晖先生指出,法家是主张“为君绝父”的。这个观念虽然很难为人们的情感所接受,但在这个观念下的告亲行为,却一直延续至今。
在法家思想统治之下,三纲是有明确的优先级的,君臣关系的优先级要远远大于父子和夫妻。亲亲相隐仅限于“非公室”,法家看来跟其他人没关系的事情不值得去管,一旦涉及到社会安全和政治稳定,那么不管是父子还是夫妻,都要对国家和社会承担责任。于是,告亲就从道德行为变成了法定义务。
不管秦律竹简怎么解释,也不如商鞅的连坐制明确,“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互相监督,互相检举,若不揭发,十家连坐。也就是说,亲与不亲,并不重要,你不检举,还有另外四家人盯着。韩非在《制分》这篇文章中甚至把互相监督检举提高到了理论高度,原文繁复,我就不引用了。
连坐制不是法家发明的。《周礼》中记载当时有设立司民官,就已经开始什伍里甲制度,春秋时期齐国也有什伍制,什长伍长负责闾里治安。但还没到连坐的程度。
正是商鞅把保甲制度升级到“法律”层面的。从秦汉以后保甲连坐就成了惯例,而且越来越严。一直到近现代,中国还是有保甲制度,保甲长虽然不是政府官员,却对社区有类似警察的调查权和检举权,社区成员当然也有向保甲长举报的义务。
虽然在汉宣帝和唐宋时期,也有规定有某些亲亲相隐的可以不连坐的规定,但非直系亲属、乃至没有亲属关系就不能免除连带责任。
保甲制度和株连制度是两套相辅相成的制度,可以说是对犯罪人实行了亲属监督和社区监督,双重监督还要互相监督,都负有法律责任。所以政府总是可以大范围地追究‘不举报’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对亲亲相隐某些减刑规定,比如唐朝时候“得相容隐者”不治罪,“及匿得相容隐者之侣亦不坐”,变成了更加鼓励告密的制度。少罚等于赏,法家的赏罚二柄确实是可以随心所欲地转换的。
此外,告密变成了一种普遍的责任以后,扩大株连也变得看上去更加“合理了。以谋逆罪连坐的顶格处罚来说,最开始是诛父族、后来变成诛三族、不知道什么时候就变成了诛七族、诛九族,乃至登峰造极的诛十族——第十族据说是学生的学生。
株连的道理其实很清楚,因为亲亲必会相隐,造反谋逆的事情都做出来了,你们能说自己不知道吗?
所以说,法家主导的法律制度,一直在和儒家的亲亲相隐价值观在做对抗。连坐责任显然比情感包容来得更现实,所以我说法家更占上风。
但是,现代中国人在没有保甲和株连制度的情况下,还是经常举报告密,到底是出于现实利己的需要还是两千年下来的后遗症,实在也不是一个容易说清楚的问题。
胡适有句话最近又被人民日报转发:“不揭发、不告密是道德底线。”然而,胡适不可能不知道在法家的统治之下,揭发、告密是法定义务。
广义说,一个社会恐怕不太可能完全没有揭发告密行为。所以,这个道德底线也还不是绝对化的。但具体到告亲行为,绝大多数人还是不会去做的。告亲若要是法定义务,那就更加令人无法接受了。
在古代西方,犹太人、罗马人、希腊人的法律、伊斯兰教法中都有与古代中国类似的告亲义务,比如古希腊斯巴达的法律。普鲁塔克记载了在斯巴达有一位父亲名叫Chilon。他的儿子从市场上偷了一块肉,被他告发,他的儿子于是被当众惩罚,而Chilon本人则得到了“荣誉和嘉奖”。另一位Demaratus告发他的兄弟阴谋通敌,于是他的兄弟被处死,而他则被奖励免除兵役并担任了议院元老。
上述斯巴达的例子也是主要出于举报者自身的意愿,与中国由保甲、诛连而告亲颇为不同。在西方历史上从来没有普遍实行过连坐保甲制度,诛连只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发生的事件,而不是刑罚制度的组成部分。
然而,现代中国人仍然有保甲和株连观念。朝阳大妈们、动不动就点举报的网友、许多确实是出于责任感的举报行为。同时,中国人还在争论要不要‘诛连三代’。主张诛连的人认为贪官的子女所获的优势本来是来自于贪污所得,所以应该诛连。这些观念我都不赞同。
从告亲义务的角度来看,如果贪官的亲属确实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享受贪污所得的财物乃至机会,那么法律上应该去追究同谋之罪。至于是不是“明知”,那么检查机关应该做出判断。若要靠诛连制度去惩罚犯罪,难道是真的要梦回大秦吗?
这方面又体现出中国执法中存在尺度问题,是不是追究到位,往往还是在办案人员、检察机关和法院的掌握。另外,也有法律不够完善之处,有许多情况下,恐怕无法清楚确定和划分。总之,与现代法律制度还有很大差距。
仅就法律而言,我还是要无罪推论,在诛连贪官三代问题上,就是除非有证据证明亲属明知是贪污所得,不然还是当作不知道。再往前走一步就是要追究“是不是应该知道”的问题了,那么是不是孩子也有责任问一问父母有没有交税呢?保甲、诛连制度正是从“本应知道”这四个字来的。无论如何,诛连二字我认为不宜再用了,实在是臭名昭著。
从‘诛连三代’的争论来看,诛连二字确实仍然是普遍的观念之中的,这里面就体现了如何界定、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在古代,人们或许只能大而化之,粗略差不多就行了。越向现代发展,就应该越精确,不仅在法律上应该更清楚,人们的观念也应该更清楚。西方文明大致上还是沿着这个方向前进的,中国可能确实慢了一点,很多中国人的观念仍然主要来自于传统文化的影响。
于是又一次遇到了这个问题,为什么古代东西方差别不大,后来却渐行渐远了呢?
在告亲还是亲亲相隐这个问题上,我看到中国有法家思想,而西方却没有。通常被认为更看重家族和血缘关系的中国,是不是在国家统治方面的学问发展得太早太快,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理解。
秦晖先生的《中国思想史》讲座中提到,他看了秦简资料中有鼓励妻告夫、子告父的内容以后,“觉得奇怪,难道秦朝都已经有婚前财产公证了吗?怎么分得清哪些是妻子哪些是丈夫的财产呢?”
这是个玩笑话,但很多人却有同感,若是分不清楚财产,那还有甚么必要做这种规定呢?
可以说,这是现代人特有的盲点。现代人认为法条必须能够实施,否则就没有意义。但法家思想不是这样想,能不能实施取决于我怎样实施,根本不用担心。比如某妻告夫,到时候认定财产是我的权力,我根本不担心分不清,随便分分么好了咯,谁还敢说三道四?
换句话说,从法家思想来说,是不需要制定具体制度来作为法条保障的,如果那样法家就成了真正的现代法家。
法家的一切都是靠运用权力,绝不是要从国家和人民的本质,去建立一套系统解决国家制度的问题。法家要的是从皇权出发,可以随时变通的立法和变法的权力。不管是立法还是变法,都是对应于国家当前的目标,皇帝当下的指令。
法家立法,却绝不肯接受宪法的约束,也不肯明明白白地定出对所有人都公平公开公正的制度。一旦制度定的太死,而且还要公之于众,谁也不能随便改,那绝对是法家不赞成的。
所以说,法家的法是办法的法,告亲还是亲亲相隐,也是其中一个例证。
TUBM
2023年3月21日,愚景元,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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